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某生于1987年,来自四川广安市的岳池县,拥有大专学历。曾某生于1988年,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武宣县,拥有大学学历。他们两人毕业后来到韶关寻找工作,并在此期间结识。
由于两人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经过商量决定自己成为传销组织的“家长”,并于今年7月8日租用了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五楼的出租屋两人以招工的名义诱骗了吴某、赵某、潘某等人来到韶关,然后强迫他们交出手机,并由李某保管,随后将他们非法拘禁在出租屋里。在此期间,李某负责掌管出租屋的大门钥匙,每天和曾某一起组织吴某等人上课学习,并要求他们招募更多人加入传销组织,以便从中获得回扣。
同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吴某趁两名被告不注意时报警求助,警方立即赶到了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五楼的出租屋进行了检查,并成功抓获了李某和曾某,将吴某等人解救出来。
浈江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李某和曾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基于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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