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到2018年5月,被告人吕某恬、欧阳某勇、王某、刘某成、张某等人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并在贵阳市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已吸引超过30人加入,层级已超过三级。
这个传销组织打着国家秘密工程的名义,以“自愿连锁经营”的方式,宣传参加者缴纳69800元,用2至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参加者需要缴纳虚拟份额以符合加入资格,每个参加者可以发展三个下线,然后下线继续发展下级,这样传销活动规模不断扩大。
参加者最少需要购买一份份额,累计购买的最高份额不超过21份。第一份份额的价格是3800元,其他每份是3300元。如果购买21份份额,则总计金额为69800元。这个传销组织根据参加传销人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的情况和人员层级来确定发放提成返利的金额。
该组织内部的层级管理按照“五级三晋制度”确定,参加者根据自己的份额数量和达到条件,可以晋升到不同的层级,并负责管理其他参加者。
该组织将参加人员编成一组名为“家庭”的小团体,每个“家庭”有约10至20名参加者,并以“家庭”为单位对参加者进行管理。经常组织会议,灌输组织理念,培训参加者如何发展下线。五名被告人在该组织内担任管理、组织、协调和宣传等角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恬、刘某成、张某、王某、欧阳某勇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建立层级,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并领导了三十人以上并三级以上层级的传销活动,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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