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底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及翟某某、刘某某、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颜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陕西省西安市及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参加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进行非法传销组织活动。该组织要求下线参加者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产品至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的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张某某任总裁职务,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4人,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3383200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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