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理论的领悟并不一定能正确地应用于现实中。例如,在面对社会发展中新型物品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偏差。例如,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挖矿行为,司法界目前普遍认为,由于合同涉及的标的物类型在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总则篇理解和适用》一书中提到:"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情形,准确判断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创设了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的新型物权类型,则不会产生设定物权的效果,但对新型物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或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可以认定其约定有效。" "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与法定种类和内容不符的物权是不应受到保护的,但如果当事人根据合同进行投资,其投资权益可以通过债权的形式得到保护。"
结论是,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新型物权,物权的效力可以不予支持,但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仅根据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来否定合同的效力,只要该标的物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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