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武汉市首起被盗比特币案,已经正式生效。案件发生在2016年,当时从事pos机器营销工作的黄通过朋友引荐,结识了居住在汉阳的刘。得知刘正在寻找投资和财务管理的方式,黄向他介绍了一些投资平台。2017年7月,黄成功游说刘参与了比特币投资。刘在黄介绍的投资平台上获得了一些收入,因此逐渐对黄产生了信任。
然而,由于刘不擅长操作电脑,黄帮助他注册了一个电子邮件账户,并在一个外国交易平台上为刘购买了0.22枚比特币。通过这种方式,黄掌握了刘的比特币钱包账号和密码。
2017年12月21日,黄在武汉市桥口区的一个网吧使用刘的账号和密码,把刘的0.22枚比特币窃取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了转手操作,最终取得了2.4万元的利润。第二天,刘发现自己的比特币不见了,并找到了黄。黄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承诺还给刘2.4万元。然而,直到2018年3月,黄仍未偿还债务,刘才向警察局报案。
2018年3月14日,黄被警方逮捕。后来,黄解释称由于新年将近,自己手头没有钱,因贪婪而使用了盗窃所得的一部分来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并将另一部分投资于金融平台。然而,由于金融平台出现问题,无法取出投资款项。
这起案件由汉阳法院审理,黄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被罚款3000元。同时,被盗的钱款要继续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刘。
有些人可能会好奇为什么盗窃比特币的案件通常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而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据法官邓伟介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通过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而黄并没有使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账户密码,而是通过方便的条件帮助受害者申请账户并掌握账户密码,然后秘密窃取了受害者拥有的比特币。因此,他的行为符合盗窃要素,被定为盗窃罪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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