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发现,2018年8月,张某通过网络公司开发了名为“AC钱包”的平台,通过微信群、讲课等方式宣传“AC钱包”,吸引会员加入,并通过向会员销售“AC钱包”余额来获取利润。该平台的经营模式规定,会员需通过向其他会员购买“AC钱包”余额充值,成为VIP1会员后才能获得奖励。充值金额会按1:1比例转换为余额,其中20%会自动转换为“AC钱包”积分。会员每天登录“AC钱包”APP点红包,积分会按千分之二的比例转换为余额。推荐新会员加入可以加速积分转换为余额的速度,推荐人最多能享受15层会员的加速转换。当积分达到100万时,会员成为VIP2会员,可获得额外积分奖励。但是,余额无法提现,只能出售给其他会员变现,或用于到“AC钱包”对接的商家消费。此外,“AC钱包”在各地设立了区域合伙人和讲师,负责推广新会员,并获得相应奖励。
截至案发时,“AC钱包”已发展了一万余名会员,层级达30余层。被告人刘某某在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了7000余名有效会员,层级也达到了30余层。被告人田某某在2018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沂源积极发展会员,成为区域合伙人。截至案发,田某某伞下有5000余名有效会员,层级也达到了30余层。被告人杨某某在田某某的推荐下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担任讲师,积极发展会员。截至案发时,杨某某伞下有140余名有效会员,层级达到10层。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AC钱包”为传销工具,要求参与者购买“AC钱包”余额以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层级发展人员,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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