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马某珍、周某通过郭某艳介绍加入“SMI”平台,并在该平台看到了获利机会。他们随后回到邓州,陆续发展了被告人冀某阵、常某加入该平台。马某珍、冀某阵、常某多次组织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积极发展新成员,并组织参与人员到山西、海口等地听郭秀艳讲课。
三人宣称加入“SMI”平台需推荐人推荐并购买财富指数才能注册成为会员,通过拆分和拉人头两种形式实现获利,并宣称马某珍为总负责人、周某为会计、冀某阵为河南区负责人、常某为发展团执行者。
在此期间,周某协助郭某艳、马某珍收取下线成员资金,并协助将平台财富指数分配给他们购买的下线成员。
截至案发,郭秀某发展会员达104人,累计收取传销资金794.8348万元;冀某阵发展下线会员79人,累计向上线缴纳传销资金217.3398万元;常某发展下线会员35人,累计收取传销资金107.22万元。
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郭某艳等5名被告人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财富指数,以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他们以此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从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9月2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郭某艳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马某珍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冀某阵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网络传销是指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使用了隐秘的不公开手段,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人拉人,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网络传销有多种表现形式,典型的有微商传销、社交传销、返利传销、消费传销等。近年来,被定性为传销和疑似传销的企业也数不胜数。
调查发现,很多投资者了解传销的实质,但认为自己不会成为最后一个受害者。有投资者认为投入金额不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翻倍,即使明知会崩盘,也可以赌一赌,因为会不断有新会员加入。然而,实际情况是,很多投资者在赚到第一笔收益后不断加大投入,最终陷入深渊。很多投资者甚至还没等到拿到收益,平台就已经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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