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主要公司类型
巴西商业法为公司的形成规定了几个种类。在巴西最普遍适用的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S.A.)以及“有限责任公司”(LTDA)。这是由于在这两种情况下,参与者承担有限的责任。法律赋予这些这类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从而使它们成为相对于其股东独立的法律主体。
巴西商业法同时还规定以合资及联合或不要求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合作伙伴等形式,在这些形式中,为了集团的共同利益,各方将各自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i)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出资人,出资人可以是居住在巴西或他国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ii)在公司的设立章程中须指明该公司在巴西的地址,该地址须适合该公司旨在从事的业务;
(iii)在巴西公司持有股份或股本的外国实体或个人均必须在巴西境内税收服务处登记(SRF);
(iv)外国股东须在巴西中央银行取得RDE-IED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
(i)夫妻在以下两种制度下成婚的,不能成为同一公司的股东。即财产共有制度(过去、现在及将来的财产)(regimedacomunh?ouniversal)或强制分有财产制度(regimedaseparaoobrigatória)。此规定不适用在2003年1月前成立的公司。(注:该项规定没有要求提交结婚证,故不适用于未知的夫妻)
(ii)至少有两名执行其公司章程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总部所在州的商业登记处或法人机构民事登记处备案;
(iii)出资额由公司资本等分而成;
(iv)公司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某些特定类型的公司如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
(v)每份出资赋予出资人股东会中的一票表决权,然而民法并未规定无表决权的出资额;即优先出资额;
(vi)股东可以资产(非劳务)认购其各自的股东权益,但此类资产需经评估;
(vii)股东会决议可以增加公司资本。现存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所以全体股东可以认购公司增加的出资额度;
(viii)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和其他公司义务不负责,但对其认缴的出资总额负连带责任;
(ix)第三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公司出资或禁止继承人成为股东;
(x)只有居住在巴西的个人(不论是否为股东)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administradores)。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外国人要获得公司管理职位必须先申请永久工作签证;
(xi)股东决定经理的报酬;
(xii)公司可设一名或多名经理(administradores);
(xiii)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conselhofiscal),审计委员会应至少由3名成员(不论是否为股东)组成;
(xiv)公司财务报表和董事报告须每年一次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股东批准。这类公司不需要公告其财务报表;
(xv)有限责任公司有10名以上股东的,必须在股东会上表决其职责下的事项,此表决必须遵守民法关于会议召集、表决提交与通过的具体规定。10名以下股东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无需经过复杂的程序;
(xvi)个别事项的通过有具体的人数要求。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或解散须代表至少75%公司资产的股东的投票通过。任命经理(administradores)的法定人数可以是全票,代表2/3公司资产的股东投票或代表50%公司资产的股东再加一票通过,这取决于公司资本是否缴清,以及公司章程和其它文件规定的经理(administradores)的任命;
(xvii)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公司之时股东可以退出公司;
(xviii)不得发行公司证券,例如如债券,且不得进入资本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
巴西的股份有限公司可是上市公司或封闭式公司,取决于是否在巴西证券委员会(CVM)注册和是否批准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上市公司比封闭公司受到更严格的管理,不仅因第6,404/76号法律的规定,还有CVM颁布的关于审计和其他规则的规定,通常称为“指示”(instrues和“条例”(delieraes)。
无论选择哪类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具备以下5项基本要求:
(i)至少需要2人认购股本的全部份额;
(ii)支付至少相当于认购资本10%的现金;
(iii)存放认购资本10%的现金于经巴西有价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授权的巴西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授权单位;
(iv)向商业登记处登记有关公司设立的章程;和
(v)在登记30日内,将公司章程刊登于联邦或州政府的官方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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