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该传销组织在昆明呈贡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打着“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等旗号进行传销活动。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汪某某、龙某乙、何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胡某乙、宋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蔡某某、郭某某、冯某某、何某丙、何某乙、宋某甲等人先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在呈贡区的七彩云南、书香大地、雨花毓秀等小区租房居住。
他们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以投资、做生意、谈恋爱或其他理由骗取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等地的亲戚、朋友、同乡来到昆明呈贡。然后,他们使用讲课的方式对叫来的人进行洗脑,鼓吹此项目是“1040阳光工程”,并谎称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可以赚回1040万。
他们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以每份3800元购买份额,一次性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或其他不等的份额加入传销组织。然后,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其购买份额及所达到的级别进行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上下线网络关系。
为了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将整个体系划分为经理室。每个经理室按大总管、自总、能素、自配、经晨、申购、发展等职务进行管理,经理室以经理的名字命名。
汪某某为高级业务员级别,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龙某乙、何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胡某乙、宋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蔡某某、郭某某、冯某某、何某丙、何某乙、宋某甲为经理级别。这二十一名嫌疑犯积极发展下线,并在该组织中担任不同的职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运作。
检察院认为,汪某某、龙某甲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这二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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