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于某军、姜某玲等11人在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经济开发区、吉林省某县编造虚构项目,以高额提成为诱饵,采用介绍、宣传、培训等方法拉人头加入传销组织。加入方式是每人交纳入会费49800元,后来改名为“自愿分享互助平台”,在通化县入会费为49000元,并按照层级瓜分新人缴纳的加入费用。
该传销组织采用“大众创业互助平台”传销模式,每个小盘分为六个层级,从下至上依次为发展层、A岗、B岗、C1岗、C2岗、C3岗。新加入的人被排在发展层,满27人后晋升为A岗,以此类推,C3则出局。在B岗晋升C1时,需要直接或间接推荐他人加入,否则被弹出局,被弹出局人员可获得51000元。
每加入一个人需向本盘的C1人员交纳49800元,其中推荐人分得8800元,上线A岗分得5000元、上线B岗分得4000元、上线C1分得8000元、上线C2分得10000元、上线C3分得14000元。
此案共有11名被告人担任不同职务。其中有三人共同担任一个岗位,所得利益平均分配。三人中,于某军负责幕后策划,姜某玲和董某华负责团队管理和讲课宣传、培训等。在他们的带领下,传销组织先后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营口市鲅鱼圈区、通化县等地开展传销活动,目前已有C3出局。
另外,被告人于某军和王某玉共同合作一个岗位,于某军占三分之二,王某玉占三分之一。被告人袁某民和齐某梅也共同合作一个岗位,袁某民占三分之二,齐某梅占三分之一。被告人周某是袁某民和齐某梅岗位内的一个C1,负责接待新人食宿及辅助管理。被告人严某和付某余共同管理两个C2岗位,严某负责接待新人及讲课宣传,付某余负责接待新人及协助讲课宣传。被告人许某霞在此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一个C2岗位和一个C1岗位,并负责讲课宣传。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军、王某玉、许某霞自首,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军、姜某玲等11人组织并实施传销活动,分别参与的组织内部人数均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法律规定,这1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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