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背景是,中安食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注册成立。2017年9月10日,刘某阳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而兰陵县市监局在2018年5月28日接到了关于中安食公司和张某从2018年4月起在兰陵县及周边地区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的举报,并进行了调查和报备。根据检察结论,中安食公司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中国安全食品交易中心网站和“安食众品”APP,设计了销售茶叶、奶粉等产品的报单网站和平台后台管理网站。然后,通过这些网站以销售产品的方式发展会员。会员的发展采取客户自行注册制,注册成功后,客户只需在平台购买1000元以上的产品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获得推荐和发展其他人加入的资格。此外,会员的下线会员人数没有限制,每个会员发展下线可以无限制地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发展下线会有不同的奖励方式。
普通会员介绍一个新人成为正式会员可获得新人购买产品总额的45%会员发展的一代会员再发展其他新人成为正式会员可获得所介绍新会员购买产品总额的5%作为奖励。成为服务中心的会员可以获得整个团队消费金额11%的奖券。成为办事处的会员可以获得下属所有普通会员购物额1%的现金奖励。上述奖励在会员管理系统中以代金券、健康券或中安食券形式存在,可以直接提现。此外,会员在平台消费时还可以获得消费金额12倍的中安食券。
兰陵县市监局于同年6月1日申请对中安食公司和张某涉嫌隐匿违法资金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司法冻结,随后在同年12月3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中安食公司作出了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接着,兰陵县市监局于2019年1月2日将中安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兰陵县公安局,兰陵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不满兰陵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安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原审法院认定兰陵县市监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并驳回了中安食公司和张某的诉讼请求。
中安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中安食公司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构成要件,并认为一审判决无误,因此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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