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记者赖隽群
一些市民受“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观点影响纷纷加入理财行列,但有的人缺乏相应的理财常识,盲目理财,甚至把手伸向陌生领域。住在柳州的区媛委托吕姿美代其在网络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在平台爆雷后,亏损严重的区媛将吕姿美诉至法院索还投资款。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托人购买虚拟货币
区媛、吕姿美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吕姿美告诉区媛:投资虚拟货币能挣大钱快钱。区媛心动了,委托吕姿美为她投资虚拟货币,并于2019年4月19日、5月20日、6月4日、6月21日,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吕姿美分别转款7000元、7000元、34200元、30000元,共计78200元。
吕姿美为区媛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并将账户名、密码、交易密码告诉区媛。吕姿美收到区媛转款后,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6月4日、6月20日,通过他人在网上交易平台为区媛购买火币网USDT、ETH虚拟货币,并将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入区媛的网上交易平台的钱包。
2019年5月18日、6月20日,吕姿美通过银行转账,向区媛分别转款3992元、7157元。
此后,该网上交易平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闭。
起诉索还投资款
“吕姿美存在不当得利,应该把投资款返还给我……”区媛认为,吕姿美在收到她的钱款后,没有转账到网络平台的对公账户上,而是将钱款据为己有。吕姿美于2019年5月18日、6月20日、7月16日、11月25日、12月9日,向她分别还款3992元、7157元、1800元、5000元、8000元。2019年6月20日,莫静兰代吕姿美退还她2720元,以上共计28669元,吕姿美尚欠余款49432元未予退还。
于是,区媛将吕姿美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姿美返还49432元,并支付利息(以494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吕姿美辩称,两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区媛委托她帮忙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并购买虚拟产品,区媛也因此得到了产品收益。区媛转给她的每一笔款项,她均已存入区媛在平台上的钱包,她不存在将区媛的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整个过程中,她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不存在不当得利,没有返还的义务。
吕姿美说:“区媛虽然受到损失,但我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获取任何利益。我自己投资也损失了很多。区媛委托我代她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购买虚拟货币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区媛承担。区媛的投资是盈利或是亏损,都应该由区媛承担。现在区媛投资的平台因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关闭,导致她的投资款拿不回来,亏损自然也应由她承担,而不应要求我返还投资款。”
庭审中,吕姿美认可转款的事实。她解释道,2019年5月18日、6月20日的转款3992元、7157元是区媛出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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