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
根据介绍,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包括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此外,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以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对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规定。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新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取消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的区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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