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解释一共有十五条,重点修改和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同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此外,在适当提高入罪标准的同时,还增加了"数额+情节"的标准。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并且同时具备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第二档和集资诈骗罪第一档的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和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下限罚金数额。在提高罚金数额的同时,不再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和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上限罚金数额。
根据修改后的解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数额应在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罚金应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如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罚金应在五十万元以上。
而犯集资诈骗罪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则罚金应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可以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而修改后的解释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并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进行了修改,这对于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并在修改后的解释生效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这些案件,应根据修改后的解释来确定定罪量刑标准,并按照从旧到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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