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绵阳大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了“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并设计了“消费返利模式”。该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市场运营人员,并要求他们宣传“消费全返”模式,吸引实体店铺商家和消费者注册成为会员。
大圣公司以从其代理区域的商家销售金额中提成为奖励条件,并要求市场运营人员宣传在“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满500元可以全部返还。以普通会员身份购买商品满2000元,或者缴纳费用满300元的,将获得从发展人员消费金额中返利。通过这些方式,大圣公司吸引了商家会员和普通会员注册,并以发展人员数量鼓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三被告人在案发前后不同时间注册成为“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的商家会员和代理。他们通过发展消费会员并提现获利。
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某、胡某、李某组织并领导了传销活动。他们以推销商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付费或购买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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