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剑(已判决)在2019年5月通过微信端开发了“圆梦源资金盘互助”系统,他利用这个系统出售虚拟的“排单币”向参与者谋利。参与者通过上级会员的推荐成为圆梦源组织的会员,并与推荐人建立上下级关系。
会员购买并消耗了投资额1%的“排单币”,然后通过圆梦源系统进行排单打款(打款金额从100元到5000元不等),十天后会获取打款额的10%同时还能从发展会员的“投资”额中获取推荐奖,并获得下级会员投资款的奖励。
刘某剑在圆梦源传销组织中设立了总客服杨某军(已判决)、客服、转播手以及被告人窦某伟、田某英、吕某兰、陈某国等多名团队长(部分团队长已判决),他们宣传、推广、管理圆梦源传销组织,并向核心会员发放工资“排单币”,给团队长提供优惠购买“排单币”的机会,邀请团队长到姜堰溱湖免费旅游,激励团队长等人努力工作。团队长在圆梦源组织的微信群内进行宣讲授课,对本团队及周边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并不断发展下级会员。
截至案发时,圆梦源传销组织共发展了3886个会员账号(有一名会员注册了多个账号),会员最高层级达到了14级,系统内匹配卖出订单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391708968元。刘某剑等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窦某伟直接或间接发展了99个会员,层级达到9级;被告人田某英直接或间接发展了96个会员,层级达到7级;被告人吕某兰、陈某国直接或间接发展了75个会员,层级达到6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伟、田某英、吕某兰、陈某国伙同他人以投资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账户购买“排单币”以获得投资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获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参与活动的会员人数超过30人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田某英、窦某伟等四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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