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了以下事实: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胜和刘某月共同出资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成立了乐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是刘某月,后来变更为刘某胜。随后,这两人于2016年3月7日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成立了乐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责人是杨某勇。
乐度公司和乐度南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批发和零售等业务。刘某胜负责乐度公司的全面工作,刘某月负责财务,杨某勇负责乐度南充分公司的全面工作。乐度南充分公司的所有事务都听从乐度公司的安排,并且收到的钱全部交给乐度公司支配。
自成立以来,乐度公司及乐度南充分公司利用乐度易购互联网创新经济平台,打着消费返利的幌子,宣传和讲解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等返利模式,诱导他人支付费用参与并极力发展下线参与,从而吸引大量人缴纳费用参与,并获取非法利益。
消费者在加盟乐度公司实体店消费时,实体店会将消费金额的15%交给乐度公司。乐度公司会将该笔消费金额进行排号,当排满15个号后,乐度公司会将该笔消费金额全部返利给消费者。如果第二个消费者要参加消费返利,就要排满30个号才能得到乐度公司的全部消费返利。
静态收益是指乐度会员以每单660元在乐度公司投单,单数不限制。当排满15单后,会员可以得到乐度公司500元的返利,并自动进入到2000元返利通道。再排满15单后,就可以得到乐度公司2000元返利,以此类推,直至10000元、50000元、200000元的返利通道。
动态收益是指乐度公司老会员推荐一个新会员加入乐度公司时,新会员会支付660元的会费。推荐人可以从中获得66元的推荐费。推荐的会员越多,获得的推荐费就越多。
乐度南充分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由刘某胜、刘某月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了53名群众为乐度会员,层级达到3层以上。他们非法获利487,254元。
法院认为,刘某胜和刘某月成立乐度公司和乐度南充分公司后,以互联网+创新经济销售平台为幌子,通过发展会员吸引参与者支付费用以获取会员身份,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违法了国家规定,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了以下判决:刘某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刘某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将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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