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26日,叶城县市监局根据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叶城县农民吾某某·某某克涉嫌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吾某某·某某克在2020年10月左右,通过朋友阿布某某某力·阿布某某某木推荐,在手机上下载了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的“带店APP”软件,并购买了洗发水。吾某某·某某克认为商品质量不错,价格也合理,于是在10月31日,投资7500元成了该公司的县级代理,并签订了合同。之后,吾某某·某某克又通过投资21000元成了该公司的城市运营商代理。
吾某某·某某克成为城市营运商后,开始推荐“带店APP”,发展了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木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7500元给该公司,作为宣传费。随后,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又通过支付宝向该公司支付26000元,该公司返还了13000元作为宣传费。
之后,吾某某·某某克还发展了努尔买买提·某某艾作为县级钻石代理,努尔买买提·某某艾通过支付宝向该公司支付16500元,公司又返还了8250元作为宣传费。
然而,由于吾某某·某某克在深圳被公安部门控制,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没有成为县级代理,付给公司的9000元没有返还。
截至目前,吾某某·某某克参与了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违法活动,共收到25000元的返利。
叶城县市监局认为,吾某某·某某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以获取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构成了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的行为。
在2021年2月19日,叶城县市监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陈述、申辩权,被视为放弃了这一权利。
于是,在2月25日,叶城县市监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的行为,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声明:此文来源于叶城县市监局。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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