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认为,比特币作为网络世界中的等价物,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桥梁作用,是一种特许的虚拟物,类似于腾讯公司的Q币和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百度公司的百度币等特殊的虚拟货币。特殊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获得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财物和精力等,具有交换意义上的价值,也属于虚拟财产。
此前,一位济南的法官曾表示,根据监管政策,我国一直严禁虚拟代币的发行、融资、交易和炒作行为。在中国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签署的相关协议也没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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