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保护:一家公司借助区块链技术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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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

区块链不仅仅是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亦可用于解决其它挑战,这种新技术对于推动音乐版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日,成都中院就一起音乐版权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采信了原告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提交的证明权利人身份的《区块链存证证书》等权属证据。这起采用区块链技术完成音乐版权确权存证、助力版权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让业内看到了区块链技术赋能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积极意义。

今年4月,成都某公司因广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音乐平台上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歌曲《过客》的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遂将其告上法庭,并出示了证明权利人身份的《区块链存证证书》等权属证据。

天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主要发生于2021年3月前,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尚未正式施行,所以相关规定仍适用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成都某公司是否享有音乐作品《过客》的着作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广州某公司主张的授权抗辩是否成立;如果广州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天府新区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可以成为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争议焦点一认定结论,成都某公司为音乐作品《过客》的合法着作权人,广州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前提下擅自就歌曲《过客(野梦版)》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侵犯了着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一审法院认为,广州某公司授权抗辩不成立,应当认定广州某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成都某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争议焦点二的认定结论,广州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广州某公司应当向成都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都某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的存证费160元;驳回成都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广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成都中院审理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与一审事实一致。该案依法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由成都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成都某公司为涉案歌曲的合法着作权人,广州某公司擅自就涉案歌曲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成都某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成都某公司主动运用新兴技术手段,采用音乐版权确权、交易“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区块链存证服务,将涉案歌曲在该平台取得的《区块链存证证书》成都某公司举证的《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广州某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

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孙文宏表示,只有音乐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的创作激情才能被最大化激发,更多优质作品才能在音乐市场生根发芽。法院采信了由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出具的《区块链存证证书》作为有效权属证据,这让音乐行业看到依法维权的新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面临电子证据固定难等问题。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其公开、透明性、不可篡改的优势也显而易见。在孙文宏看来,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户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集体维护等特点,存储于其中的数据或信息具有不可篡改的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区块链技术的合理运用,可以为民商事活动奠定信任基础。在着作权保护领域,传统的证据形成和保存技术,在固定某些权属或侵权事实时,容易在证据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方面引发争议,进而增大举证成本、维权负担,而区块链技术在证据留存、取得、提交上的推广应用,则可以有效避免前述问题。

孙文宏认为,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客观性的认定和采信标准,即满足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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