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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8月14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的指导下,由浙江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大学犯罪研究中心)主办的“电信网络诈骗追回赃物、追回损失、财产处置”研讨会在杭州市余杭区举行。与会代表就“虚拟货币属性及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非法收入没收程序适用与共犯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表示,近年来,虚拟货币已成为电信网络欺诈犯罪的主要“洗钱”工具。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识别其价值,如何进行司法处置,迫切需要统一和明确。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王宇通指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国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没有规定虚拟货币是违禁品。由于其自身的金融属性,仍不能否认其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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