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项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投资活动。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件涉及的公司分别是上海勤鞠公司、北京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他们签订了《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了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并委托勤鞠公司代为托管。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之前,挖矿所得的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如果出现网络故障或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赔偿勤鞠公司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矿机”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过程中多次断电,导致勤鞠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勤鞠公司要求云尔公司赔偿损失币33.01424886个,折算为人民币530万元。
承办法官冯宁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他介绍,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它是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这个过程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没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此案涉及的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到57500余度。此外,挖矿过程中的生产和交易环节可能威胁金融安全,具有投机风险。这与民法典“绿色原则”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相悖,属于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因此,挖矿相关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投资主体无视监管规定、对风险置之不理,导致合同无效,他们也存在过错。因此,相关损失后果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了打击整治,将其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投资。
这个案件的判决,明确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传递了支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态度。同时为相关各方的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确立了规则。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进行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总台央视记者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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