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一位叔叔委托他的侄子购买了10台“比特币挖矿机”,但由于投资近40万元后亏损过半,叔叔将侄子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购买款项。法庭认为,比特币“挖矿”是一项极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因此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期间产生的风险,所以驳回了叔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叔叔请侄子帮他购买和运行“比特币挖矿机”。叔叔认为侄子在外经商,见多识广,所以请他介绍一些好的投资项目。侄子提议投资“比特币挖矿机”,以此获得比特币,叔叔欣然同意了。
叔叔向侄子汇款并委托他以单价3.78万元购买型号为翼比特E10的“比特币挖矿机”10台。当这些挖矿机到货后,叔叔不知道如何操作,便委托侄子与外省商家商谈“低价电”,运行设备来挖取比特币。而挖矿机所需要的电费则由侄子先支付,根据实际使用量以0.55元每度计算,并且侄子还注册登录了“矿池”账户,以便查看挖矿机的运行算力和比特币收益。
然而,挖矿机运行了几个月后,由于比特币价格持续下跌,叔叔和侄子开始产生争执。
叔叔在获得部分比特币收益后,觉得挖取比特币的速度较慢且电费成本高,于是又委托侄子卖掉这些挖矿机。在征得叔叔同意后,侄子将这些挖矿机以及挖出的比特币分别以4.1万元和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外界,扣除挖取电费后侄子将剩下的5.1万元转给了叔叔。
叔叔觉得自己投资了近40万元却亏损过半,而所谓的“低价电”的费用也很高,他感觉这一切都是侄子设置的“圈套”。
因为侄子没有履行购买挖矿机的责任,叔叔要求侄子退还37.8万元购买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是一项极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到算力增加、币价下跌和国家政策等。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后来因为投入回报不高的原因又被委托卖出了这些挖矿机和比特币,并且实际上得到了款项。侄子在挖矿机的运行电费、矿池注册登录以及挖矿机和挖出的比特币的出售价格等事项上事前都向叔叔进行了披露和报告,双方在购买、运行和出售挖矿机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期间产生的风险应该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兴化法院判决驳回了叔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是一起关于购买和运行比特币挖矿机的合同纠纷。《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比特币具备财产属性并应受到保护。此案除了确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应受到保护外,还对涉及比特币挖矿机的购买和运行做出了一些认定,对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法院的法官提醒,目前比特币价值较高但波动性很大。作为一种不具备法律货币属性的虚拟商品,盲目投资和操作比特币具有极高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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