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所谓质押挖矿模式,是数字货币持有者将相关数字货币投入到某个智能合约中(比如借贷类智能合约),并由此获得相关收益的行为。此种挖矿方式与比特币、以太坊这种基于工作量证明(POW)的数字货币方式的不同,并不需要投资者购买矿机或者算力,而是基于权益证明(POS)和代理权益证明(DPOS)。在这种前提下,持有者只需要质押一定数量的代币再运行一段时间后就可以产生新的货币,这些新货币就是通过质押得到的收益。与工作量证明机制(POW)要求节点不断进行哈希计算来验证交易有效性的机制不同,权益证明机制的原理是要求用户证明自己拥有一定数量的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即“权益”。
此处之收益包括智能合约产生的区块奖励,一般是奖励某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区块奖励,即某种数字货币;另外就是智能合约本身如果在他人需要借入某种数字货币时,投资者作为出借人获得的出借利息收益。也基于这种模式,投资者不需要真的将自己的投入的数字货币消耗或者消费,是一种借出或者质押,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提取自己持有对应单独账户或者钱包私钥。这类智能合约承载了区块链技术的两个最关键属性——不可篡改和分布式记账,结合智能合约本身又是完全自动化的,并不受某个中心化的平台或者个人控制,如此技术上的特点也会导致刑事案件本身的定性发生重大的变化。
比如某个区块链开发团队基于以太坊技术开发出一种数字货币A币,并且在区块链上开发出某种借贷功能的智能合约,该合约下投资者可以存入或者质押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也可以接受A币质押)。假设每五分钟就会产生100个A币,这100个A币根据用户质押数字货币的价值比例来进行计算。同时,A币开发团队在设计智能合约时规定初始团队获得A币总量的3%作为团队奖励,80%给予投资者质押挖矿奖励。A币经过在几个交易所平台上线后,由于A币智能合约的逐渐广泛使用,其价值也逐渐被数字货币投资者接受,因此其在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开始稳步上升,A币团队开始逐渐在交易所抛售A币以维持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团队也由此获得相关收益。
基于上述模式,是否有存在涉嫌传销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基础的挖矿模式,A币开发团队为了快速提高A币智能合约的市场认可度,又制定了一种推荐新客户的奖励方法作为推广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拉人头的奖励方法。如果甲客户推荐了乙客户,甲客户就可以在自己质押的数字货币挖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算力加成,从而在每一次区块奖励时获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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