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2019年7月中旬,被告徐某计划向一个微信客户出售Plus币,并询问原告王某是否有货。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我们商定完成交易并赚取交易差价。被告负责洽谈,我负责向其他人采购Plus币,并商定赚来的款项由我们平分。
后来,我从其他人那里购买了30个Plus币并支付给了被告指定的网络地址。发货后,我一直未收到货款。被告为此报警,我为购买这30个Plus币垫付了7500元的货款。
之后我认为被告在货币交易中有过错,应该承担我们在这次Plus币交易中承担的采购货款。因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我垫付的Plus币采购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进行民事活动的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卷、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融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案所涉的Plus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说,根据相关规定,比特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交易使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该理性投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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