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辽01民终12181号判决书给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效力带来了新的解释。案件很简单,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9月之前签订了比特币“挖矿”托管协议,后来因电费债务产生争议,双方制定了还款计划。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该还款计划基于无效的比特币“挖矿”行为,因此也应该无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地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不具有溯及力,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稳定法律预期,同样不应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影响先前签订的“挖矿”合同的效力。简单来说,2021年9月之前签订的“挖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2021年9月之后新增的合同则无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先前成立的虚拟货币“挖矿”合同不会因违反通知规定而无效。
这一观点与《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的倡导一致,即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的增量和存量项目。
回顾过去两年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民事判决情况,大多数“挖矿”合同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少数则被认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律预期和公共利益不利。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分类处理、区别对待的方式,找到了解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法律效力问题的可行路径。这值得全国法院推广学习!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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