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原告平行世界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轻管家”商标,申请商品/服务为第45类。2016年11月7日,平行世界公司的申请获得核准,注册商标号为第17977865号,“轻管家”商标的服务项目涵盖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等,在此期间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2016年1月25日,被告小马飞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轻管家”商标,申请商品/服务为第45类,包括侦探服务、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2017年5月14日,小马飞捷公司的申请获得核准,注册商标号为第18975996号,“轻管家”商标的服务项目包括服装出租和殡仪,但其它服务项目,包括家务服务,在申请中被驳回。
原告以被告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查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的结果,可以确认原告平行世界公司是第17977865号“轻管家”商标的持有人,并在商标的有效期内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以商标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小马飞捷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主办网页中使用“轻管家”以宣传或提供用户选择服务项目,多次使用不同颜色和字体突出显示,“轻管家”等内容在浏览网页、下单等过程中都能够清晰明显地显示,这种使用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目的,构成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第17977865号“轻管家”注册商标的服务项目范围为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社交陪伴等。小马飞捷公司将“轻管家”商标用于家居清洁服务,这项服务属于家务服务,是第17977865号“轻管家”商标保护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诉争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图形、颜色或者整体结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注册商标有联系。
具体到本案,平行世界公司所有的第17977865号“轻管家”商标为文字商标,小马飞捷公司所使用的“轻管家”商标在呼叫和字形上与第17977865号商标完全相同,尽管字体有细微差别,但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平行世界公司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属于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行为。
被告小马飞捷公司认为他们先于平行世界公司在家政服务领域使用“轻管家”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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