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原告是丰复久信公司,被告是中研智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包括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在内的合同。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和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矿机),并支付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收入。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然而,中研智创公司只支付了一次比特币收入,之后就没有再支付其他收入。丰复久信公司多次要求中研智创公司支付剩余的比特币收入,但未获得满意的回应,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约278.1654976个比特币该案涉及的实际交易是通过专用采矿机进行比特币生产的挖矿活动。这种挖矿活动不仅会消耗大量能源,还会导致碳排放增加,不利于中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也不符合中国实现碳峰值和碳中和的目标。此外,比特币的生成和交易环节涉及到多重风险,如虚拟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投机风险,这些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鉴于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已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但仍选择签署挖矿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驳回了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涉及的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并禁止相关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
主审法官李增辉表示,今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虚拟货币挖掘活动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掘活动带来的危害,强调其对经济社会的不利影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虚拟货币挖掘活动。他建议,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呼吁市场参与者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在中国没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其交易活动缺乏真正的价值支持,价格容易受控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已多次发布通知,提醒公众自觉承担投资和交易的后果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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