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只要资产符合“非货币财产”,且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的条件,即可作为出资形式。
主要问题:
1. 支付型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比特币和以太坊等支付型虚拟货币一般被归类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非货币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虽然没有被《民法总则》明确定性为网络虚拟财产,但通常可作为出资形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证券型或功能型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由于项目方发行的各种虚拟货币存在发行和流通问题以及价格波动,不利于保障公司的资本信用和债权人利益等因素,这种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非货币财产,成为合法的出资形式仍有疑问。如果拟用于投资的虚拟货币属于境外发行的证券型代币,在限售期内可能不满足“可依法转让”的条件,也不能用于出资。
3. 稳定币作价出资:稳定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金融、外汇和税收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因此,稳定币作为一种出资方式目前很可能未被监管机构接受和认可。
投资人以虚拟货币投资入股公司和公司接受投资人的虚拟货币投资需要注意相关问题和法律风险。下篇文章将继续介绍使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产生的评估问题、工商登记问题、财务和税务问题,以帮助投资者合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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