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金融法治精英论坛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就加密数字货币的定性困境和间接监管出路进行了解释。他提到了加密数字货币的生产和演变、法律性质以及监管思路等方面的问题。
截至2020年4月24日,共有5392种加密数字货币在21609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总市值超过2159亿美元,全球日交易额超过1530亿美元。按市值计算,比特币目前是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占据总市值的63.35%,几乎形成了绝对的垄断地位。其次是Ethereum、Ripple和Tether等竞争货币的加入,无疑丰富了加密数字货币的生态系统。
比特币于2009年1月3日正式发行,完成了一次“惊险的跳跃”。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而区块链所承载的是信用,它是一种不依赖第三方或金融机构担保的底层技术。许多人认为,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不依赖法定机构发行、不受央行控制的货币,通过计算机图形卡计算一组开源代码中的方程式,使用密码设计来确保货币在各个环节的安全流通。比特币之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和演变沿着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另一个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
如何监管加密数字货币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判断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司法机关对加密数字货币属性的判断是否可以成为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应该在许多司法地区的不同监念中做出何种选择?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深入研究对实现加密数字货币的有效监管非常有益。
在家庭数字货币问题以及更一般的金融产品创新中,金融行政监管由于法律空白、监管手段的约束以及金融深化的容忍等因素,其直接监管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监管空白。一旦出现纠纷,司法机关在后续救济和跨前审查方面很容易陷入两难境地。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义不明确,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的差异也导致了监管政策和实践上的差异。此外,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如果将加密数字货币视为财产,则对纳税人不利,因此需要补充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发展。
新加坡于今年1月生效的数字支付许可证法规,鼓励将数字支付货币并取消了使用数字支付许可证的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如何有效监管加密数字货币的一些讨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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