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业务招待费
★ 案例一
某企业2018年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请计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当年度销售收入的5‰为20000×5‰=10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为80×60%=48(万元)。因为100万元大于48万元,所以可在税前扣除48万元。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02 捐赠
★ 案例二
在2017年年底,A公司的年度核算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而在2017年8月份,A公司通过其他公益性组织向灾区捐赠了价值200万元的物资,并取得有效票据。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A公司在2017年度可以税前抵扣的捐赠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一般规定,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则可以在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2017年度可以税前抵扣的公益性捐赠额度为2000×12%=240万元。实际捐赠的金额为300万元。因为300万元大于240万元,所以可以在税前扣除240万元,剩余的60万元在2018年度及以后优先抵扣,但抵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0年。
政策依据: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03 罚款和滞纳金
★ 案例三
甲企业在2018年进行企业汇算清缴时,产生了税收滞纳金100万元,罚金20万元,税务局没收财产损失10万元。请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为甲公司产生的都是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除了以上提出的关注要点,我们还会持续更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指引,以帮助您了解可能对公司税务申报管理产生影响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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