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起,尚某、盛某婵、杨某、李某等人假借谷歌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QQ等网络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发布了“谷歌币”的认购信息,并夸大了投资“谷歌币”的盈利前景。他们要求人们以不同价格购买“谷歌币”,并以以太币尚某等人通过后台操控“谷歌币”的升值,以吸引会员购买。他们宣传会员可以用“谷歌币”购买平台的“矿机”,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得GGC奖励。会员还可以获得三层下线的产币奖励,并且达到一定人数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矿机”。在案发前,该传销团伙共发展了53302名会员。
此外,在开展“谷歌币”传销活动前,该传销团伙还通过宣传“天匠2468”模式进行传销。从2016年1月至同年6月,尚某、盛某婵夫妇依托自己注册的天匠公司,通过微信、QQ空间等网络媒体宣传该模式,并要求参加者购买不同会员级别的银卡、金卡和钻卡,以获取加入资格,并发展下线以获取返利。
在此期间,杨某、李某是天匠公司的销售人员,申某是财务总监,贾某娜是商务中心(团队)负责人。他们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案发时,共发展了5904名会员,其中贾某娜发展了304人。
一审时,法院依照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罚金。不过,尚某、盛某婵、申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的事实认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于是,改判各上诉人有期徒刑,刑期从6年到2年3个月不等。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以上行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炒币升值和发展下线获取利益,吸引公众投资并诱使其发展他人参加,不断扩大资金池。这些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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