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职工教育经费
★ 案例一
假设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为5万元。有三家企业,甲和乙为一般企业,丙为软件生产用于企业职工培训。问三家企业准予扣除金额是多少?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解析:甲乙企业准予扣除金额 = 100 × 8% = 8万。乙企业准予扣除额8万大于实际发生额5万,故不需要纳税调整。丙企业因为是软件生产企业用于培训,准予全额扣除,不需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2 职工福利费用
★ 案例二
某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的工资薪金总额为950万元,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为150万元。在计算该公司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应据实扣除。
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抵扣。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950×14%=133(万元)。实际发生15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133万元,不能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3 工会经费
★ 案例三
某企业2015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170万元,2015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900万元,2016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2016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1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允许扣除职工福利费为多少万元?
解析: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能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2015年职工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能结转到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扣除。2016年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100×14%=154(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随着企业发展越来越快,与工资总额相关的这三项费用必不可少。为了合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定要精确计算,以防漏算、少算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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