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秀及其同伙自2013年11月起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根据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人数及申购份额数得到非法收益。
该组织以虚拟份额要求加入者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产品”达到600份以上可晋升为老总级别。
该组织发展庞大,网络层级超过30级,涉案金额巨大。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秀在2015年成为组织内的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秀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刘某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刘某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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