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甲与其他人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多个小区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购买份额的形式进行,参加者要购买1-31份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以发展3名直接下线,然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传销组织会根据成员的级别和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数量计算报酬和返利。组织内部设有老总层来进行管理,并将传销人员分成多个家庭,每个家庭都有相应职务由经理级担任,以促使下线人员发展新人。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4年8月购买31份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4月成为老总,并发展下线人员。在其加入传销组织期间,他共计获利10余万元。2019年10月4日,他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检察院的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职责,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他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两高一部》明确了如下认定和处理标准:
-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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