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披露发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龙与梁某鹏父子二人在营口市鲅鱼圈区鞍钢公寓小区发起名为“滨海蓝色创意工程”的虚拟经济传销组织。被告人梁某龙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被告人梁某鹏协助其父亲工作;被告人陈某杰、沈某艳负责收钱、分钱等会计工作,并为新加入者填写“产品订购单”;被告人黄某斌负责租房子等工作;被告人李某亮于2019年3月加入后负责买菜、做饭及接待新加入的传销人员等工作。
“滨海蓝色创意工程”传销组织共分为五个层级,分别为发展层、A级、B级、C1级、C2级。整个网络采取公排的方式,每个新加入者缴纳9000元成为发展层,发展层排满27人,上一层为A级,排满为9人,再上一层为B级,排满为3人,再上一层为C1级,C1级为1人,再上面是C2级,C2级为1人。排满之后1组变3组,从此无限地发展下去。
新加入的9000元,由C2级分别给下面各层级返利,并填写自己盘里的网络图。
自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斌在营口市鲅鱼圈区鞍钢公寓小区,加入梁某龙、梁某鹏等人成立的“滨海蓝色创意工程”传销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亮在营口市鲅鱼圈区鞍钢公寓小区,加入梁金龙、梁大鹏等人成立的“滨海蓝色创意工程”传销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传销人员1492人,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金额为1342.8万元。其中,黄某斌发展层级3级以上,发展下线108人,共收取传销资金100.2万元,非法获利4.5万元;李某亮共收取传销资金10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陈某杰非法获利3000元。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六被告人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中,被告人梁某龙、梁某鹏、陈某杰、沈某艳、黄某斌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除对被告人梁某鹏的量刑建议应予调整外,其余量刑建议均适当。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六被告人5年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3万元不等,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上缴国库。[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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