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以来,广西兵道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兵道”)在无实体经营获利的情况下,搭建网上平台,以拍摄涉军题材影视剧、搭建退伍人员服务平台为噱头,虚构各种投资项目,许以高额返利的方式,采取团队计酬形式,以会员等级高低和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在全国多省、市、区拉人头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资金,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并从中谋私敛财。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春注册成为“中国兵道”系统会员后,积极发展下线,从中牟利。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春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7层,下线会员总数2591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15个),下线会员共有16层。
截止2018年4月9日总投资额275830.40元,累计奖金金额286301.47元,累计充值5000元,实际提现金额4114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1140元。
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的主要理由是,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之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某春在“中国兵道”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7层,系市级代理,下线会员总数2591人,下线会员共有16层,人数已远超法定“情节严重”起点情形;陈某春发展的团队高达16层2591人,一审认定其为从犯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实属错误;对比同案犯的判决,一审对其量刑罚不当其罪。总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春以提供投资项目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较轻,本院予以调整。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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