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波加入了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的唯宝汇传销组织。2016年5月,刘某波在遵化开设了“唯宝汇工作室”,以“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为旗号,采取口头宣传、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宣传。参加者通过缴纳固定费用获得入会资格,并建立了上下线关系。该组织以发展会员数量诱使他人参与并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参与者投资3000元、12000元或36000元等金额后,即可获得双倍积分,并可在唯宝汇平台购物。发展新会员可以按比例获得返还现金。后期还推出了名为“祥云资产包”的产品,根据会员购买金额的不同分为多个档次,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和缴纳金额的不同,获得不同幅度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2019年11月27日,经过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发现被告人刘某波已发展了27层共359人的会员,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共计9301831.48元(其中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为5642293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波在加入传销组织唯宝汇后,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由于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刘某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刘某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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