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在合肥、芜湖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后,积极发展下线,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后在合肥加入“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并于2017年随该组织转移到芜湖继续发展传销。
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及自己所处级别的提成,牟取利益。参与者购买份额数量不同,按五级三晋制晋升等级,建立上下级网络关系,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80人。
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胡某某管理下级老总,汪某某、袁某某、聂某某、熊某某、邓某某、于某某等老总分别管理经理室,每个经理室设有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进行纪律、生活、宣传培训、申购资金等方面的管理。
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等担任过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以上各被告人均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2017年9月,该传销组织被清查。2019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陆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袁某某等十三人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十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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