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称,"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是一种传销组织,不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而是以收取加入资格费的方式进行活动。参与者需支付人民币3800元购买"份额"来加入该组织,最高可支付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同时宣传回报可以达到10400000元。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参与者根据自己购买和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来提升级别并获得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中进行管理,团队内有老总、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作。
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舒某、张某琼、周某红、许某有、李某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其中舒某担任自律总管、张某琼担任能力总管、周某红担任经晨窗口、许某有担任自律配合、李某担任素质课。至被抓获时,该组织已达到三级以上的层级,成员超过30人。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舒某、张某琼、周某红、许某有、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舒某、张某琼、许某有、周某红、李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态度等因素,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两高一部"的意见:
- 以下人员可以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且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 对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情况,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李旭反传销团队,文字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感谢!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764327034@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zxurui.com/zx/70817.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