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成、詹某群等人受到在逃甫某的安排,成立了广州天翊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销售广州天翊化妆品为名,通过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让人们加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根据拉人头数量的不同,成员被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和总经理五个级别。其中,主任级别又分为寝室主任、脱寝主任和网上主任(核心主任)。
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需要支付2900元购买一套并不存在的天翊化妆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一旦成为业务员,他们会以谈恋爱、找工作等理由吸引更多人加入传销组织,拉人头数量越多,级别越高。以发展下线人数他们继续使参与者发展其他人加入,以实现骗取钱财的目的。
业务员发展一个人加入,可获得525元,主管发展一个人可获得700元,主任发展一个人可获得1040元,经理发展一个人可获得1470元,总经理发展一个人可获得1820元。当一个人介绍了两个人购买广州天翊化妆品后,就会升为主管。主管手下的业务员再发展7个人就会升为主任,主任发展下线人数达到63人时,会晋升为经理。成为经理后,只要他发展的下线人数和他自己的人数达到393人,就能升为总经理,并获得公司290万元的奖励。
该传销组织在巴中市租住了13个出租房作为窝点,以寝室为单位进行“家庭式”统一管理。每个寝室都有寝室主任负责组织传销参与人员的生活和培训,并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引诱外地年轻男女到巴中参与天翊传销组织,并教授他们以各种理由骗取现金。
被告人张某成是广州天翊传销组织的核心主任,负责组织在巴中的所有事务,直接向甫某(经理级别)报告。他负责收取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的会费和主任、主管等人员的晋升等。张某成将收取的会费交给甫某,然后甫某会根据返利后的金额交还给张某成,由张某成再发放给相关人员。
被告人詹某群、罗某、张某权是网上主任,协助张某成负责天翊传销组织在巴中城区的所有事务。他们分别负责几个寝室组成的小团队,通过车祸、生病等原因骗取传销参与人员的家庭现金,还协调脱寝主任、寝室主任每周调配不同寝室的传销参与人员。
被告人赵某斌、杨某、王某三是脱寝主任,协助核心主任的工作。他们负责协调多个寝室之间传销参与人员的教育学习、谈心,控制传销参与人员的外出,并教授新来的传销参与人员如何使用网络聊天工具寻找合适发展对象,以及如何通过聊天将对方诱骗至巴中参与天翊传销组织。
同时还查明,天翊传销组织在巴中发展的传销参与人数达到120人以上,向天翊传销组织共计交款44.02万元,但各被告人的获利数额无法查明。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成、詹某群、罗某、张某权、赵某斌、杨某、王某三以虚构商品的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们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据统计,这个传销组织有200多名参与者,行为严重,已触犯刑法。因此,被告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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