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8年9月,何某某加入了传销组织“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传销组织在恩施市城区租住民房,自2012年至2020年3月期间进行传销活动。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参与者缴纳入门费,入门费最低为2900元,最高为43500元。参与者缴费后,按照所谓的“五级三阶制”组织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点数五层包括经理、科长、主任、组长和业务员;三级包括经理、科长和业务员。投资3套可升为组长,投资10套可升为主任,投资65套可升为科长,投资393套可升为经理。
此外,该传销组织还设有无限代累积制、三代科长一线串接制、超越回归制和出局制等“五大制度”。他们利用小投资、无风险、有保障、四种收入、人帮人、海外旅游等诱惑,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实际上,参与传销的人员按照经理10%、科长12%、主任10%、组长5%、业务员15%进行分成,经理获得剩下的48%。投资者以综合税费名义扣除400元后,经理、科长和主任瓜分这400元。上级职务直接介绍业务员进入网络,收取中间环节的全部分成。
该传销组织以“寝室”为基本单位,每个“寝室”对传销人员进行统一食宿和集中管理,并宣传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在各个“寝室”之间相互流动,形成由“寝室长”、扶持科长、团队科长、网上科长和经理组成的管理层级。
2020年2月,何某某担任了“中绿”传销组织中的“寝室长”,负责所在“寝室”的传销人员的食宿、思想动态和督促发展下线等工作。
同年7月和10月,谭某某、孙某某加入了杨某、杨某平、蒲祖龙、杨某某、段某某等人所在的“中绿”传销组织。
在该传销组织中,孙某某担任“寝室长”,负责所在“寝室”的传销人员的食宿、思想动态和督促发展下线等工作;谭某某担任“扶持科长”,负责检查、督促各个“寝室长”的纪律、安全、卫生等事宜,并协助“团队科长”和“寝室长”开展管理工作。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孙某某、何某某、谭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他们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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