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给出了答案。
2017年6月,顾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在网络平台经营虚拟货币的董小姐。据董小姐介绍,只要购买了她推销的某网络平台账户,该账户就会每日产出虚拟币,到时候顾先生可将虚拟币以每个180元的价格出售给她来兑现。
顾先生觉得当下虚拟货币如火如荼,自己也想从中获益,于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董小姐36万元,开通了平台账户。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该平台网站在2017年7月突然关停,购买的虚拟币也就一直未能兑现。
顾先生认为,他与董小姐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董小姐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无法达到,故起诉到昆山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他与董小姐之间的合同以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36万元。
在法庭上,董小姐对此事提出的答辩意见却道出了事情的另一番模样。董小姐表示,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顾先生是通过其亲戚王某与她相识,投资的是一种叫“DK币”的虚拟货币,董小姐自己也是“DK币”的玩家。
董小姐是受王某委托,协助顾先生采购“挖矿机”,才帮助他在“DK币”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了账户,并且在收款当日将顾先生交付的36万元转账给其他三名“玩家”采购2000枚“DK币”,帮助其激活账户。
顾先生取得了“矿机”,并在之后也挖到了“DK币”,该“矿机”始终处于他的控制之下。因此,董小姐认为,她对顾先生面临的困境既无过错,也无过失,顾先生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DK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公民投资和交易“DK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系个人意愿,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顾先生将投资款交给了董小姐,董小姐帮助其注册购买“矿机”、承诺虚拟货币兑现,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顾先生委托投资和交易“DK币”的行为在我国并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故对顾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矿机”投资款36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规: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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