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第6283403号“桃花姬”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化学制剂、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橡皮膏、卫生绷带、医用敷料(截止)”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
2006年7月22日,东阿阿胶公司约定健康株式会社作为东阿阿胶公司的阿胶制品、阿胶保健品和复方阿胶制剂产品在日本的总经销。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如下:由乙方主导开发的新产品,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需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买断金支付乙方,额度和支付方式另行确定。
2015年3月20日,健康株式会社认为东阿阿胶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属于恶意抢注,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原商评委认为健康株式会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健康株式会社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和新产品的开发且明确约定健康株式会社主导开发的新产品,知识产权归阿胶公司所有。健康株式会社辩称前述协议书因《阿胶粉销售合同》的签订已实际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不应适用,但未能就其该项主张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健康株式会社还辩称前述协议书系指向“东阿阿胶”品牌,不包括“桃花姬”,与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符,亦不符合常理,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且健康株式会社主张前述协议书约定的知识产权不包括商标,且仅在日本地域范围发生法律效力,不适用于中国,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将商标权排除在知识产权外,协议效力的地域亦未作特别约定,而健康株式会社的该项主张与常理及一般商业惯例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健康株式会社提交的多篇媒体报道内容均显示“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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