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处理比特币网络财产纠纷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向媒体表示,虽然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不被认可为合法货币,但其作为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
案件中的吴某通过淘宝网店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然而,他发现购买比特币的网站已经关闭,导致无法找回购买的比特币,给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他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然而,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认为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对于淘宝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虽然法院认为平台应加强商品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但并不构成侵权。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我国《民法总则》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但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具体属性尚无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和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和公告,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然而,虚拟商品的概念不清晰,难以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来看,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它具有价值,供应受到限制,可以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并能够被持有者占有、使用和获得收益。
此次判决对于处理未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为未来相关法律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
以前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认定不同,相同虚拟货币纠纷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现在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对于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了全面论述。
然而,专家指出,虽然法院肯定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它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和价值属性。目前,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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