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谈到,一方面,“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我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在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基础上,《通知》对新增投资项目和存量项目分别提出了具体整治措施。
对于新增投资项目:一是强化能耗双控约束,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二是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三是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四是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于存量项目:一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二是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三是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四是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五是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六是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谈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后续工作的考虑,上述负责人说,随着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政策文件的正式印发,各有关方面将采取更大力度开展核查整治工作,大型集中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清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也出现一些新特征,如从集中式向分散式、小规模转变,隐蔽性更强,精准识别难度更大。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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