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我们拟就《联合公告》予以梳理,并进行专业法律解读,以便读者理解。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解读:1、虚拟货币没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规定。2、由于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所涉纷争存在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法院判决的思路如下:- 对于虚拟货币之间的投资、交易或互换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双方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虚拟货币转让,并以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进行兑付、交易,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起诉。- 虚拟货币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案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3、虚拟货币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违反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各会员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监管规定和自律管理要求的,将按照相关规范对其进行处罚,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解读:1、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违反者将受到行业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虚拟货币业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也是责任主体,打击虚拟货币业务的互联网空间,也将削弱其金融和支付功能。
最后,我们希望广大投资者不要从事与法律不保护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如虚拟货币的投资、抵押、交易、信托、资管、基金、发行等。否则,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虽然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清退资金的情形,但事先合规风险更为有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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