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告中的第二项规定禁止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其以及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等。第三项则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避免财产和权益损失。尽管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认为买卖虚拟货币合同违法,但投资交易的后果和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从这些规定来看,并没有完全否定虚拟货币的存在,也没有禁止个人参与交易,但我们作为参与者不能掉以轻心。根据过去发布的规定,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此次规定更明确地禁止相关单位为交易者提供结算等服务。如果中国消费者过度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不排除未来会出台更严厉的措施。尽管我们不希望国家出台更严厉的措施,但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司法案例中可以发现,在使用比特币支付方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逐年增加,甚至出现了跨境支付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由于金融层面的监管存在难题,国家出台这份规定也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考虑的。
至于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相关话题,将在以后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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