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涉及一份借款协议,出借人林某向借款人刘某借出了1000万元。但是,林某给付的不是现金,而是购买等值以太坊数字资产(即以太币),并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借款合同签订后,林某向刘某转入了3165个以太币,并结算了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刘某未按约定还款,林某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林某主张以太币是以一种“虚拟货币”的形式转入刘某的账户。
然而,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他认为以太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交付以太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
经过审理,思明法院认为,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并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无法在市场上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林某与刘某进行以太币交易扰乱了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思明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也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及相关交易,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将无效,并由当事人承担损失。涉嫌破坏金融秩序或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追究。
以上是思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相关法律解释。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内容,请下载“晨视频”客户端。如果你有新闻线索,请关注爆料微信号xxcbwx,我们将支付报酬。也可以拨打24小时报料热线0731-8557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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