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主要解决了海洋牧场综合管理职责不清、缺乏科学布局、建设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执法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其中,在解决海洋牧场建设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方面,条例明确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需政府投入的海洋牧场建设资金和相关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海洋牧场管理立法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胶东五市首个协同立法项目。《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31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三十七条。
条例还围绕强化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协同立法,从立法目的、监管标准、行政处罚标准、规划衔接、执法联动与协作、信息共享与重大事件通报、安全和生态保护、科研和人才合作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解决海洋牧场综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牧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监督管理。同时,还明确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的要求。
为解决海洋牧场缺乏科学布局规划的问题,条例规定了海洋牧场规划应遵循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与其他设区的市相互衔接等原则,同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海洋牧场建设项目也需要符合海洋牧场规划,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为解决海洋牧场建设财政资金投入不足、运行和管理缺乏配套资金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相关资金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海洋牧场的建设。海洋牧场还需要配套建设相关功能设施,相关政府部门应提供相应支持。
为解决海洋牧场生态保护问题,条例规定了禁止使用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进行增殖放流。条例鼓励和支持打造海洋牧场立体生态牧渔养殖模式,推进田园型海洋牧场建设,实现海域的生物链构建和自我净化。
为解决执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还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设定。
以上就是《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起草、内容和贯彻实施情况的介绍。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海洋牧场管理面临的问题,促进海洋牧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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